August 27, 2021
当您决定创业后,最重要的步骤就是选择企业的型态。本文将从两个主要因素 -责任与税务- 来探讨哪种企业型态最适合您的新创事业。所谓责任在这里指的是企业主在公司发生债务时所可能遭受的个人损失,而所谓税务则指企业是否会被视为「穿透实体」(Pass-through entities)来征税,或被双重课税(double-taxation)。穿透实体的课税方式并不在企业实体的位阶课税,而是跳过企业实体,直接对股东就实体的盈亏课税,此时企业实体的盈亏会通过k-1表格反映在股东个人税表上。而双重课税则是指对企业实体先就其盈亏先课征公司所得税,其后在股东获配股利后,再对股东课个人所得税。
我们举个例子来说明:
假设企业实体共有四名股东,而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000.00:
1. 若企业实体型态适用双重课税的规定,首先,企业实体将先被课征34%的公司所得税:$340,000.00。其后,剩余的$660,000元会被平均配发给四名股东,每人可得$165,000元。各股东获配的$165,000元将再一次的被课征个人所得税。所以股东最终实际获得的股利将少于$165,000元。
2. 若企业实体被视为穿透实体来征税,则每位股东可直接获配$250,000元的股利,因为不先对企业实体课征公司所得税,直接就把股利全额发派给股东,而股东再就其分配到的$250,000元股利,缴交个人所得税。
以下我们介绍三种主要的企业实体类型:
公司Corporation
公司最主要的优势在于股东仅对其投资于公司的额度负责,亦即负有限责任。而在税务方面,公司可选择采用S Corp 或 C Corp 的形式,这两者的区别在于S Corp 以穿透实体的形式来征税,而C Corp则会被以双重课税的方式征税。请注意,当您成立公司时,您的公司将默认的被视为C Corp,若您想转换为S Corp,除了必须符合S Corp的要件外,您还必须主动向国税局申请转换。 S Corp必须是股东人数少于100人,且仅发行一类的股票。此外,S Corp的股东必须是美国公民或持有永久居留证。
合伙 Partnership
合伙主要有三种类型:普通合伙(general partnerships)、有限合伙(limited partnerships),以及有限责任合伙(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s)。三种类型的主要区别在于合伙人对于合伙企业的债务负担多大程度的承担责任。普通合伙的合伙人对于合伙债务负无限责任,也就是说普通合伙的合伙人将以自己的全部身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负责。而有限合伙中则同时拥有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负的是无限责任,但对合伙企业日常经营事项有掌控权;有限合伙人虽然对日常经营事项无管控权,但对合伙企业的债务负的是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合伙则全数由有限合伙人组成,有限合伙人可管理公司日常经营,且对合伙债务仅负担有限责任 。
三种合伙类型还有其他区别,例如设立要件与解散要件上的不同。其中较值得注意的是普通合伙企业在成立要件较为宽松,只要没有相反的书面约定,当两人(包含法人与自然人)以上,以营利为目的开展业务时,将被默认为成立普通合伙企业。
最后,虽然所有形式的合伙都需提交纳税申报表,但所有形式的合伙企业都是以穿透实体的型式被课税。
有限责任公司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LLC)
有限责任公司结合了合伙企业与公司的优势。有限责任公司是三个实体中最晚出现的类型,自1977以来,被广泛采用。有限责任公司采穿透实体的形式被课税,且其所有者(“Member” ”成员”)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
揭穿公司面纱 — 穿透有限责任的保护伞
所谓「公司面纱」是一个法律原则,指的是企业所有人受到有限责任的保护,有限责任宛如一层在企业与所有人之间的面纱,使债务人无法穿透面纱向企业所有人个人追讨。但这种保护并不是绝对的,为了防止企业所有人滥用有限责任,美国各州都有关于如何揭开公司面纱的立法。执得注意的是,德拉瓦州对于揭穿公司面纱有较为严格的判例法,所以在德拉瓦州设立的企业相对其他州来说,较不容易被揭穿。
揭穿公司面纱原则并不只适用于「公司」(Corporation),他也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LLC)。当原告在诉讼中揭穿公司面纱时,被告企业的所有人将对企业债务承担个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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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en-Yi Anderson, Managing Partner of Anderson & Associates, founded the law firm in January 2014. Yen-Yi Anderson focuses her practice on excellence in business immigration, commercial law, and civil litigation.
Philipp Kirschbaum is an associate at Anderson & Associates and a contributing author for the Anderson & Associates blog.
撰文:Philipp Kirschbaum, Esq. 編譯:Wei-An Wang, Esq.